Sunday, March 16, 2008

李慶安女士的美國國籍

某台灣媒體爆料指出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女士仍然擁有美國國籍,又在台灣政壇掀起一陣波浪。 李委員提出她的中華民國護照和赴美簽證嘗試證明她已經沒有美國國籍,但是她提不出甚麼是就她所知的合法放棄美國國籍的方式。 立法院民進黨團要求她在時限之內提出證明,否則要要求收回李女士過去任職民意代表的所有薪俸。


其實美國移民國籍法規定的很清楚。 第215 條(b) 款說,除非有美國總統授權,美國公民必須以有效美國護照出入美國。 換句話說,持中華民國護照和美國簽證赴美,可以證明這個人沒有美國國籍,否則有美國國籍的她違反了美國移民國籍法,要受到美國處罰。 另一方面,第349 條提出了七個失去美國國籍的方法,其中第五項就是國人熟知的去美國使領館或美國在台協會自願放棄美國國籍,第四項(a) 款說在十八歲之後如果你有某國國籍又在該國各級政府就職工作,妳就失去美國國籍。 這一條應該就是李委員所知的合法放棄美國國籍的法源依據。


筆者並非律師或從事法律有關事務,但是美國移民國籍法既然有所規定,只要李委員這段時間沒有享受任何美國公民的權利,盡美國公民義務,個人認為沒有需要對她的資格質疑,她也不需要提出任何證明文件。 她如果再能去一趟美國在台協會,正式通知美國政府她放棄美國國籍的意願並取得證明,這件事就不再有任何瑕疵。 不然的話,坦白說,沒有人檢舉,美國政府不會知道她曾在中華民國任職,也不會取消她的美國公民身分。 別人懷疑她的美國國籍問題,不能說是空穴來風。


最近國內有關美國國籍和綠卡的爭議,層出不窮。 當事人多半知道他失去永久居留權或美國國籍有法律依據,但是不能及時引用法條或法院判例證明,徒然給對手一個挑剔的機會。 建議政壇人物能在見到這些例子之後,撥冗去美國在台協會或外國的美國使領館完成所有手續,不要再貽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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