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24, 2008

對公職人員國籍資格的考慮

報載近日因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綠卡爭議,有立法委員表示應該修改有關法律,使得在其他國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不能參選總統和副總統。個人認為台灣國情特殊,對各項選舉候選人要求不得有雙重國籍或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非常合理,但是立法時應該考慮執法所遭遇的困難。一個立意良好但是無法執行的法律只會帶來更多紛爭。


首先由這次綠卡爭議,我們發現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查證候選人是否有別國國籍的困難。理論上中選會必須發函給全世界一百多國,詢問某某是否為貴國公民。部分國家可能因外交理由對該詢問不予理會,另一些國家可能因國內法律限制而拒絕提供答案。如果中選會要求各候選人提供其過去旅遊記錄來判斷該候選人是否有機會在特定國家申請公民權,那又不能發現部分小國接受投資換取護照和國籍,即使候選人從未去過該國的情事。


第二問題是公平性的考慮。台灣現在來自東南亞國家的外籍新娘不少,母親擁有外國國籍的新台灣人逐漸增多。如果這些國家法律規定,母親有該國國籍則孩子自動取得該國國籍,又沒有法律途徑讓這些新台灣之子放棄該國國籍,那麼我們可能有一群在台灣出生長大,從未離開台灣也未向外國政府機構申請護照證件的國民,卻沒有資格參加國內各項選舉。這些人民的權利,因為一些他們無法控制的因素而受到剝奪。


最後,我們也得考慮到海峽對岸的法律行動,可能影響到台灣的選舉。比如說今天立法院已經通過法律讓有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的國民不得參加國內各項選舉,但是北京事後通過法律,使得台灣人民於使用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和地方公安機構登記後,可以永久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轄地區。一夕之間,每一個台灣人民都取得了「另一國家」的永久居留權。屆時如何解釋對岸是否一個國家,以及這是否算是永久居留權,只怕法律紛爭不會停止。


建議立法院諸公能考慮這些因素,能合情合理,訂出一個可以明確容易執行的候選人資格。不要因為這次對馬先生的質疑,訂出一個窒礙難行的法律。



這篇部落格文章同時發表在微軟的Live Spaces。

Wednesday, February 20, 2008

台灣的十個伏地魔

英國作家羅琳女士寫了七本魔法世界的書,描述哈利波特和他的兩個好朋友妙麗隆恩從少年到成長對付魔王伏地魔的故事,受到全球兒童的歡迎。伏地魔的法力高強,又心狠手辣。魔法學校的老師們都不敢直呼他的名字,不過三個孩子初生之犢不畏虎,自行研習法術,最後終於解決了大魔頭。


在台灣,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近日陷入抓耙子風波。他表示有一個「十人集團」在背後操控,想決定台灣前途。他們包括退休情治人員及電台主播,因為掌握很多資訊,連首長也不敢對付他們。此言一出,部分民意代表要求謝先生公布十人名單,不過兩三天過去了,謝先生還沒有透露。謝先生的競選搭檔,現任前任行政院長和陳總統也沒有任何表示。聽起來這十個人真的掌握了民進黨的首長們很多的把柄,像魔法界面對伏地魔一樣,首長們連他們的名字都不敢提。


個人認為這是一件十分嚴重的事。謝陣營對馬英九先生的綠卡問題窮追猛打,但事實上即使馬先生真的有綠卡而且仍在使用,馬先生對台灣的感情和疼惜,應該和謝先生長住美國有綠卡的哥哥妹妹所差不多,更不用說這一點仍有疑問。但是在謝先生這邊,如果我們發現民進黨這八年執政其實是這十個人在後面操控,歷任行政院長包括謝先生在內都不敢對抗他們手中的資訊,四大天王的初選其實是這十個人在演布袋戲,選民很自然的會問,馬先生是否應該改和這十個人舉行電視辯論? 萬一北京收買了這十個人,謝長廷縱使贏了也不敢對付他們和他們手上的資訊,那麼台灣不是就這樣不明不白被賣了?


如果謝先生有苦衷,不能和民眾透露這十人的名單,希望謝先生至少能先少開記者會,少掃街,專心對付十個伏地魔。他們解決之前,台灣選民總會擔心,總統選舉投謝先生一票,卻連誰在監視控制謝先生都不知道。如果謝先生公開了「十人集團」而又沒有下文,選民們就想問這是不是像阿扁的「南線專案」一樣,只是說說好玩的?




Thursday, February 14, 2008

馬英九綠卡風波常見問答集

台灣總統大選即將來到。 民進黨候選人謝長廷指出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擁有有效綠卡,而馬英九則指出他曾擁有綠卡,但已經失效。 看兩方你來我往,非常熱鬧。 情人節閒來無事,就寫一個常見問答集,收集各項問題的答案,放在部落格裏。


請注意,我並不是辦理移民手續的律師。 這篇文章裏必然有錯誤。 我能做到的是收集各項在網路上能收集到的資料,放在這裏,並加上個人意見。 如果各位發現錯誤,能不吝指正,我將非常感謝。 大家都能學到自己原來不知道的知識。


問:什麼是綠卡?
答:其實綠卡是一個誤稱,因為綠卡不是綠的。 它的全名應該是”美國永久居留證” (Form I-551)。 這張卡片證明持卡人可以永久居住在美國並且在美國工作。 儘管如此,綠卡持有人在美國的權利和美國公民仍然有所區別,比如說只有美國公民可以在選舉中投票,或擔任各級政府官員職務。

嚴格說來,綠卡只是一張證件,用來證明持證人擁有美國的永久居留權並且是美國的法定永久居民,綠卡過期或遺失並不代表持卡人也喪失了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反過來說,一個喪失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可能仍持有一張看起來有效的綠卡(好比說你一段時間沒有去某健身中心,也沒有按時繳交會費,但是你仍然持有一張會員卡) 。對國內政治人物而言,是否擁有美國法定永久居民身分才是重點,手上有沒有綠卡不是。


問:綠卡和美國公民有甚麼關係?
答:綠卡和美國公民並沒有直接關係。 依現行法律,持有美國綠卡後五年可以申請歸化(naturalization)為美國公民,持美國護照旅行。 如果你和一個美國公民結婚而取得綠卡,三年後便可申請歸化。 一旦歸化為美國公民,所享受的權利義務和其他美國公民完全相同,除了不能參選美國總統和副總統以外。


問:那麼持有綠卡在旅行方面和美國公民有甚麼差別?
答:大部分美國以外的國家不會對持有美國綠卡的民眾另眼看待。 比如說一個中華民國國民持有美國綠卡,當他到歐洲觀光時,他用的旅行文件仍然是中華民國護照。 歐洲國家對他和其他台灣沒有綠卡的民眾平等看待。

一個特別的例外是加拿大。 對某些國家的公民,如中國大陸或台灣,民眾必須申請加拿大簽證才能入境加拿大。 但是如果他們持有美國綠卡,則可以免簽證進入加拿大,不論他們持有哪一個國家的護照。

很多人在美國申請入籍,說是為了商務出差方便,就是這個原因。 持有美國護照,到很多國家出差可以免簽證或是辦理落地簽證。 但是持有美國綠卡和中華民國護照時,如果工作需要必須到其他國家時,需要臨時辦理簽證,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界並不方便。


問:所以持有綠卡,你要納稅也要服兵役,就等於是準美國公民吧?
答:美國法律並沒有”準公民”這個名詞,事實上綠卡和納稅服兵役沒有直接關係。

基本上根據美國稅法,如果你的收入起源於美國,那麼你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所得稅,甚至你非法的收入你也有義務申報,所以洋基隊付給王建民的薪水,王建民一樣得向美國政府繳稅,即使他不是永久居民。在這一點上永久居民,美國公民和非移民簽證持有人不同的是他們的全球收入都得和美國政府報稅,不過實質上要年收入超過一個標準才需要申報。

至於服兵役,只要你人在美國,是18到26歲男性,不論你是美國公民,像陳致中一樣的外國學生或非法移民,美國法律有法源要你為美國打仗,和綠卡沒有關係。

其實綠卡持有人的權利和美國公民相差甚多,比如說美國公民不需要隨身攜帶公民的證明,但是綠卡持有人必須隨身攜帶綠卡,否則移民海關署(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CIS)(以下簡稱CIS)官員可以以此為理由將你遞解出境。搬家時也必須和CIS登記。除了入境美國時不需按指紋照相(申請綠卡時已經做過)並解釋入境美國原因之外,綠卡持有人和其他非移民簽證持有人的權利相差不多。


問:有可能一個人在美國持有綠卡但沒有興趣變成美國公民嗎?
答:美國法律並沒有強迫綠卡持有人在一定的時間後申請入籍,所以不能說申請綠卡就是準備申請歸化入籍美國。 有很多人居住在美國也在美國工作但是不申請入籍,名導演李安就是最好的例子

不過對於一個外國人,除非少數特例,不然永久居民身分確實是成為美國公民的必經之過程。


問:為什麼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對馬英九的綠卡是否已經失效不做明確答覆?
答:因為那是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的業務,不是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的。 國務院駐外大使館和領事館由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格,面談及國內傳來的資料,決定是否給一個人非移民簽證。 但是是否接受一個人入境美國,是否接受他的移民簽證(綠卡) 申請,以及他的綠卡是否仍然有效,則是國土安全部下屬移民海關署(CIS)的權責; 其前身為司法部下屬移民歸化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INS) ,九一一之後改隸國土安全部。

即使你在AIT成功申請到美國的觀光簽證或留學簽證,坐飛機抵達美國時機場的CIS官員仍然有權力拒絕你的入境。 如果你持有綠卡但是違反了有關規定,CIS官員也有權力沒收你的綠卡並拒絕你的入境。


問:那麼台灣媒體和中央選舉委員會去問國土安全部就可以有答案了吧?
答:很難說。通常各國外交部會回答,我們不評論個人的簽證案例 (we do not comment on individual visa cases) 。沒有理由美國國土安全部會因台灣大選破例。


問:我有美國綠卡,但是我已經幾年沒有回美國了。 這代表我的綠卡已經失效了嗎?
答:是的。美國移民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以下簡稱美國移民法)第101條(a)(20)定義”法定永久居民”(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如下:

”法定永久居民”是指經由移民法授予永久居住於美國特權的身分,而這個身分沒有改變(The term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means the status of having been lawfully accorded the privilege of residing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migration laws, such status not having changed.)

這是所謂的”身分連續性” 。另一方面,美國移民法第101條(a)(27)(a)定義了所謂特殊移民(special immigrant) ,其中一個定義是”一個短暫時間出國(temporary visit abroad)的永久居民” 。當你幾年沒有回到美國時,你就不能說你只是短暫時間出國。

對馬英九而言,他申請非移民簽證獲准,又使用他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就改變了他的身分。另一方面,他曾經有一年以上沒有離開台灣,也不能說只是短暫離開美國,所以他的永久居留身分已經無效。雖然他永久居留身分無效這件事並未經移民法院考慮,但是就像你簽署的合約及租約等,未經法院認證仍然是有效的契約。

請注意,美國法律並未明確地定義”短暫離開” 。 依過去移民官員執法和移民法庭的例子和判例,一個比較模糊的描述是少於180天則通常可以被接受為”短暫離開” , 但是你不能認為只要你每年到美國停留一兩個星期就可以保持你的永久居民身分。基本上移民官員和移民法官會用你的意圖和動機來判斷你是否短暫離開美國,如果你因為天災醫療或其他你無法控制的因素沒有回到美國,你可以離開美國較久而不失去你的永久居留權。

這裏有一份Farhad Katebi vs. John Ashcroft移民法院的判決。法官支持移民官員的決定,取消一個伊朗公民的永久居留權,因為他回到伊朗太過頻繁,以及他申請加拿大的公民權。從這份判決書裏,你可以看到通常美國移民法官考慮”短暫離開”的因素。通常這裏有兩點考慮:
* 如果這位永久居民的離開美國是為了某件歷時不長又很快來臨的事件,或
* 他打算在某件很可能在近期內發生的事件後就回到美國。
……
a permanent resident returns from a temporary visit abroad only when (a) the permanent resident's visit is for a period relatively short, fixed by some early event, or (b) the permanent resident's visit will terminate upon the occurrence of an event having a reasonable possibility of occurring within a relatively short period of time.
……
很明顯的,馬英九的情形並不符合這兩個定義。

在這個美國CIS網站上的文件 裏,提到如果你做了下面的任何一件事,你就有可能被認為放棄了你的美國永久居留權:
* 搬到另一個國家並打算永久住在那裏;
* 事先沒有得到一個返美證(reentry permit)也沒有一個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而離開美國一年以上。 請注意即使你離開美國不到一年,你也仍然可能被認為放棄了你的永久居留權;
*事先得到了返美證但沒有一個返國居住簽證而離開美國兩年以上。 請注意即使你離開美國不到一年,你也仍然可能被認為放棄了你的永久居留權;
* 住在美國外而未申報所得稅;
* 申報所得稅時你宣稱自己是”非移民”;

這些都是"可能"。 如果你幸運,你可能做了上述的四件事情而在持美國綠卡入境時,CIS官員仍然讓你入境並且不沒收你的綠卡,而且CIS官員在機場沒有辦法馬上參考你納稅的資料。 不過現實上你入境美國時,CIS官員可以翻閱你的護照,由上面各國政府所蓋的戳記,他可以知道你離開美國多久,而要求你提出返美證等資料。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後,CIS官員只會更從嚴審核旅客的入境要求。

一個比喻是,今天你可以開車上高速公路,時速每小時二百公里。 你有很大的機會會被警察捉到,收到一張交通罰單。但是如果你運氣好,沒有收到罰單,並不表示你沒有違反交通法規。


問:馬英九的舊美國綠卡沒有效力截止日期,可是九一一之後美國政府不是發出有效十年的新綠卡嗎? 那代表他的綠卡已經不能用了,不是嗎?
答:在1977年和1989年之間,移民局發出的綠卡是沒有效力截止日期的。 在2007年八月CIS提議要換發新的綠卡,有效時間十年,但遭到美國移民律師公會的反對。 經過30天後,CIS收到298個意見,目前正在彙整當中。 十二月時CIS有一個新的聲明,目前舊的綠卡仍然有效,不過大部分移民律師強烈建議客戶們盡早更新綠卡。




問:就我所知,即使綠卡過期,過期的只是那張卡片, 而不是身分,不是嗎?
答:首先,目前為止不應該有過期的綠卡。1989年以前發的綠卡沒有效力截止日期,以後發的綠卡則以十年為期限。要等到2009年,才有可能有過期的綠卡。馬英九的綠卡在1977年發出,沒有效力截止日期。

但是今天可能讓他永久居民身分喪失的原因,不是綠卡的效力截止日期,而是他有一年以上離開美國並有申請非移民簽證的行為。


問: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先生說,據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美國通令外館,不可以要求有綠卡的人放棄綠卡,才給予非移民簽證,不是嗎?
答:首先,我在美國外交事務手冊網頁上,找不到賴委員提到的這份文件。

再者,賴委員的說法和日本東京的美國大使館的網頁”放棄法定永久居留身分”網頁有矛盾。 這份文件提到
……
If you intend to travel to the U.S. as a non-immigrant, you may wish to file an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Form I-407 to clarify you status. Former LPRs will usually be asked to execute this document and surrender their I-551 (green card) before being issued a nonimmigrant visa.
……


問:民進黨徐國勇先生說,「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四十二‧二二條第十項說明」說,這項說明明白指出「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這難道不能證明馬英九綠卡還沒失效嗎?
答:徐國勇先生說的沒有錯,這份手冊的確提到某些情形下「發給觀光簽證並非放棄永久居留權地位」,但是他隱瞞沒有告訴你的是馬英九先生並不符合這一項規定。

請讀9 FAM 42.22 N10 “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這裏說不能因為一個人因為沒有時間獲得返國居住簽證,權宜之下為了回到美國,申請非移民簽證,而被認為放棄永久居留權:
……
An alien is not ineligible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returning resident alien solely because the alien was previously issued a visitor visa during a stay abroad as a matter of convenience when time did not permit the alien to obtain a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

舉例來說,你為一個美國公司工作,被派到海外超過一年,因此你不能用綠卡回到美國。只要你仍然向美國政府報稅,仍然在美國有一個住處,即使你申請並獲得觀光簽證回美,這並不代表你放棄了永久居留權。美國使領館的簽證官員,也不能因此要求你填I-407表才給你觀光簽證。賴清德先生說的情形,也許就是這一點。

但是馬英九先生並不符合上述的情形。過去這段時間裏,他多次以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要說這是因為他沒有時間申請返國居住簽證,要緊急回到美國而申請觀光簽證,是說不通的。


問:我已經胡塗了。馬英九既沒有放棄綠卡,那綠卡又沒有過期,這不是很清楚嗎?
答:你必須先明白綠卡和永久居留身分(status)的不同。綠卡是一個用來證明永久居留身分的文件,你如果沒有永久居留權,你就不會有綠卡; 但是你持有綠卡,並不代表你的永久居留身分還有效,這是馬英九目前的情形。

一個類比是,你在某大學念書,持有該大學學生證。你畢業拿到學位,這張學生證仍然在你手上,你沒有放棄,它也沒有過期,但是你的完成學業使得你的學生身分已經喪失,理論上你不能再用這張學生證享受任何該校學生的權利。


問:馬英九有沒有可能經由他美國公民的姐姐取得美國公民權?
答:沒有。正確地說,馬英九的美國公民親屬可以協助他獲得永久居留權,這應該是馬英九1977年獲得綠卡的方式。一旦他獲得綠卡,歸化的程序是他自己的事,無須也不能由他的親屬幫忙。謝長廷如果想要移民美國,他在美國長住的妹妹和哥哥也可以提供類似的幫助。美國公民為自己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辦理永久居留權,不需配額,可以很快; 為自己兄弟姊妹辦理,或是永久居民為自己配偶子女和父母辦理,則有年度配額,通常很緩慢。


問:我已經胡塗了。 馬英九現在仍然可以用他的舊美國綠卡去美國,對不對?
答:他可以試一試他的運氣。 不過他的護照上有非移民簽證,他又有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紀錄,假定他沒有事先辦好特定證件,在九一一之後美國入境審核趨嚴的情形下,他需要很好的運氣,遇到一個很好的官員,不把這些事認定是他有意願永久在美國外居住而沒收他的綠卡。


問:台灣一個電視節目裡請到一位美國移民律師。他說馬英九的永久居留權還有效,他不可能騙人吧?
答:移民律師的工作,是在移民法律的限制內為客戶尋求最大利益,因此除非你真的去辦放棄公民或綠卡手續,也被美國政府通過,他都會說你的身分有效。反過來說,如果你問一個美國移民官員,他的任務是保衛美國及其人民的安全,從嚴解釋移民法律,只要你在美國境外多停留一天,或是你的名字很像某位恐怖分子,他都會說你的綠卡已經無效。

對一位堅稱馬英九綠卡仍然有效的移民律師,可以問他三個客觀問題:
* 像馬英九這樣的情形,申請過非移民簽證,未向美國申報所得稅,又在美國外居住工作離開超過一年,持綠卡欲入境美國,有多大的機會過關而綠卡未被沒收;
* 如果這位人士綠卡被沒收,選擇在移民法庭翻案,這位移民律師是否願意接受這位客戶,收費是否比其他案件高(因為難度更高)?
* 根據同業的統計數字,綠卡在這種情形下被沒收,在移民法庭翻案的成功率有多麼高?


問:即使馬英九的綠卡在他進美國時被CIS官員沒收,說他離開美國太久,他仍然可以向移民法庭訴願請求翻案,不是嗎?
答:沒有錯,他可以你也可以,這是你的權利。問題是你是否相信馬英九或另一個人會選擇繼續在移民法庭奮鬥,拒絕被遣返回國。

第一個要考慮的因素是翻案成功的機會有多大,第二個要考慮的因素是你在移民法庭奮鬥時,你是住在拘留所裏一住幾個月或甚至超過一年,而非家裡或旅館裡。 王又曾停留過的San Pedro Service Processing Center狀況,大家應該耳熟能詳。通常除了躲避法律懲罰以外,個人不相信有台灣同胞願意在翻案機會微小的情形下在移民法庭奮鬥。


問:為什麼這麼多可能呢? 用甚麼方法可以真正放棄綠卡呢?
答:你可以在網路上下載I-407表格(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填妥後和美國各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有一些使館准許你郵寄這個申請而不必本人出席,另一些使館則要求本人親自辦理。通常你必須在繳交I-407表格的同時也把你的綠卡繳回。如果你有返美證,也要同時繳回。

請注意並不是你填妥I-407表格後和綠卡寄出或是面交這些資料給大使館官員,你的綠卡就算失效。你必須等待一段時間CIS處理你的綠卡,完成所有行政和司法手續之後,你才算正式放棄了你的綠卡。你寄出或面交I-407表格的日期只算是你通知了國土安全部你要放棄你的綠卡。如果美國政府懷疑你放棄你的美國公民身分或綠卡是為了避稅,美國政府可以拒絕你放棄公民或綠卡的要求。


問:徐國勇先生提到根據美國移民國籍法第237條規定, 放棄綠卡只有兩種方式: 填I-407表格,或經移民法庭裁決。馬英九已經承認沒有填I-407表格,也沒有經過移民法庭裁決,綠卡怎樣失效?
答:美國移民法第237條描述的是哪些外國人可以被遞解出境(General Classes of Deportable Aliens) ,沒有提到綠卡失效的事。


問:這麼簡單的事,馬英九為什麼不去AIT填一份I-407表格? 他還想保有他的綠卡吧?
答:這很難說,因為這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問題。 由目前情形看起來,馬英九目前並未用I-407表格放棄他的永久居留權,他綠卡也沒有效期截止,但是他使用這張綠卡進入美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等於是無效,因為他身分連續性已經被打破。請閱讀美國移民法第101條20(a)對”法定永久居民”(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定義的說明。 而且就上面的連結看來,即使今天馬英九去AIT填I-407表格,在接下來的一兩個月,可能直到總統大選那一天,理論上他仍然沒有完成放棄永久居留權的程序,直到CIS通知他他放棄綠卡的要求已經被通過為止。

個人認為另外有兩個原因讓馬英九不去AIT填I-407表格,一方面,他如果去AIT填I-407表格,就表示他承認了自己手續並未完備,落實競選對手攻擊的口實。自由時報三月一日的報導,證明了這個可能。另一方面,民進黨陣營已經暗示馬英九為了這個問題,頻繁拜會美國官員尋求解套,並可能犧牲台灣利益來為自己開脫。如果此時馬英九去AIT辦手續,在其他人不能隨行的情形下,只會再給對手抨擊的機會。


問:為什麼馬英九的大女兒馬惟中是美國公民?
答:因為她是在美國出生,那時馬英九正在波士頓的哈佛大學求學。依照美國移民法第301條的規定,出生於美國並受美國法律約束者,為美國公民。注意到受美國法律約束的條件,間接的排除了外國駐美外交人員在美國出生的子女。


問:如果馬英九夠愛國,他可以選擇不用大女兒的美國公民身分,幫大女兒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不是嗎?
答:沒有那麼簡單。 美國國務院的文件"雙重國籍"(Dual Nationality)裏提到,大部分的美國公民,包括擁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必須使用美國護照進出美國。 馬惟中做為美國公民,她必須申請並使用美國護照進出美國。美國移民法第215(b)條規定,除非有總統的授權,美國人民進出美國必須使用有效的美國護照。


問:如果馬英九夠愛國,他可以去AIT幫大女兒放棄美國公民身分,拿中華民國護照進出美國,不是嗎?
答:去美國各使館或AIT宣誓放棄美國公民身分必須本人辦理,父母不能為未成年子女做這件事。等到子女成年了,當然她們可以自己決定是不是要放棄公民身分。


問:美國承認雙重國籍嗎?
答:是的,美國政府不鼓勵雙重國籍,但是美國政府明白這一點無法由美國法律執行。請讀美國國務院的文件"雙重國籍"。 簡單說,如果你已有美國國籍,又自願在自由意志下申請另一國國籍並有意放棄你的美國國籍,那麼你有可能失去你的美國國籍。

美國加州州長Arnold Schwarzenegger應該是最有名而有雙重國籍的民選官員,他同時有奧地利和美國國籍。很多美國人民,同時擁有美國和加拿大國籍。


問:馬英九和他妻子使用簽證入境美國,這能證明他們沒有美國國籍嗎?
答:理論上可以。美國國務院的文件"雙重國籍"裏提到,大部分的美國公民,包括擁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必須使用美國護照進出美國,而美國國務院只會對外國護照持有人發給簽證。所以如果你使用外國護照和美國簽證入境美國,那就說明了你沒有美國國籍,不然你便違反了美國移民法第215(b)條的規定。


問:DS-156表格是甚麼?
答:DS-156表格的全名是 "美國國務院非移民簽證申請書 (U.S. Department of State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是提供給無移民意圖的外國人用來申請入境美國之用。


問:馬英九和他妻子使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這能證明他們沒有綠卡嗎?
答:理論上可以。 美國移民法第211(a)條規定,擁有永久居留權者,若非以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護照,不得入境。一般情形下沒有人會在擁有綠卡的情形下再去申請非移民簽證,因為申請非移民簽證的行為,可能在下一次你持用綠卡入境美國時,被CIS官員認定是有永久長住在美國外的意圖而增加他沒收你綠卡的機會,即使你不使用那個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

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後,在機場的CIS官員可以在電腦上看到你過去所有進出美國的日期,使用的簽證,從哪裏入境出境等資料,決定是否讓你入境。


問:馬英九出生在香港,有沒有可能他用一本當年英國發給香港居民的護照申請美國綠卡,再用中華民國護照申請非移民簽證?
答:理論上可以,但是這樣得到的永久居留權現在也應該失效了。馬英九提供的資料裏顯示至少有一段超過一年的時間他沒有離開台灣。

再者,個人認為在這個可能性不大的假設下,如果當時(1977之前數年)馬英九已經有另一種護照,不論台灣局勢如何悲觀,沒有需要再去申請綠卡。

馬英九在香港出生,是否可以領到英國護照或是英國領地護照,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問:可是這十分重要! 如果馬英九有一本當年英國發給香港居民的護照,他可以用那本護照申請美國綠卡,再用中華民國護照申請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給我們看,來證明他沒有綠卡,不是嗎?
答:這是一個不錯的推理小說情節,但即使馬英九如此奸巧,2004年之後也不再可能。

美國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後,從2004年開始所謂的US-VISIT程序。所有持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的訪客,在機場等關口必須讓CIS官員用電腦和數位機器採取指紋並照相。馬英九當年申請綠卡時有留下指紋紀錄,所以不管當年他用哪一本護照或什麼姓名申請綠卡,他在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時,會被發現。


問:我不懂。馬英九曾有過綠卡,所以申請非移民簽證時在DS-156表格會填寫告知簽證官員,簽證官員就會問他有綠卡為什麼還要申請非移民簽證,然後帶他去辦放棄綠卡手續,不是嗎? 今天馬英九無法說出他甚麼時候填了填I-407表格,這是否代表他在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時對美國官員說了謊?
答:並不一定,請再看看DS-156表格。第36個問題是"Has Anyone Ever Filed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on Your Behalf?" (是否曾有人為您申辦過移民簽證),而非"你是否曾經獲得移民簽證"。申辦移民簽證(filing immigration visa petition),或繳交I-130表 (外國人親屬請願書,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只是辦理移民簽證三步手續中的第一步。一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可以繳交I-130表通知美國政府,他想和這位外國親屬建立更深關係,願意資助他,讓他移民來美國。

美國移民法第214(b)條規定,申請非移民簽證的人,必須先被假定有移民意圖。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文件資料,讓簽證官員相信申請人會返回原國家而不會停留在美國。第36個問題和第37個問題"下列親屬中是否有人目前已在美國﹖他們是否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只是用來讓簽證官員判斷申請人是否有移民意圖。對第36個問題回答是,並不一定導致你非移民簽證的申請被拒絕。


問:馬英九申請非移民簽證時,在DS-156表格回答是,難道簽證官員不會追問他是不是有綠卡嗎? 在面談時(interview)發現他離開美國很久,但沒有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難道不會要求他去填I-407表格嗎?
答:我不知道你在第36個問題回答是,法律或是國務院內部規定是否要求AIT簽證官員必須詢問你是否擁有綠卡。

AIT在這份文件"美國非移民簽證常見問題與解答"裏,指出合法長期居民(綠卡持有人)不得領取非移民簽證。即使綠卡已經過期或者該合法長期居民已經不住美國,這項規定都適用。為了符合取得非移民簽證的資格,綠卡持有人必須先聯絡移民簽證科才能依照一般程序提出非移民簽證的申請。 這裏並未明說是否你必須先填寫I-407表格才能申請非移民簽證。

美國在東京的駐日本大使館在”放棄永久居民身分”這份文件裏有一個較明白的解釋:
* 如果你擁有永久居民身分,住在美國外超過十二個月而沒有返美證,你永久居民的身分(status)可能已經喪失(lapsed);
* 如果你仍然想用永久居民的身分回到美國,你必須辦理返國居住簽證,或是重新申請移民簽證。不是每一個人都符合這個條件;
* 如果你想用非移民簽證回到美國,你可以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來澄清你的身分。通常永久居民在完成I-407表格手續並繳回綠卡之前,不會獲發非移民簽證。


問:徐國勇先生說有一名林姓教授有綠卡,在1998年及2004年也都另外申請美簽而非拿綠卡入境美國,但AIT仍告知綠卡未因此失效,所以林教授還在今年二月十九日填寫I-407表格,並到AIT宣誓放棄後,綠卡才正式失效。和你說的相比較,總有一邊在說謊吧?
答:首先,徐先生說的不對,請讀前方的問題和答案。在AIT宣誓放棄綠卡後,你只算通知了CIS你要放棄你的綠卡,那還不算綠卡正式失效。

再者,林教授和馬英九的情形可以同時成立而不相衝突。過去在AIT申請美國簽證,尤其是觀光簽證時,可以由旅行社代為辦理,不必面談。即使你在DS-156表格第36個問題回答是,只要AIT的簽證官員相信你沒有移民意圖,他不會要求你親自去AIT辦理,也不會得知你曾有過綠卡, 因此過去林教授和馬英九申請非移民簽證,都沒有被要求填寫I-407表格,是可能的事。2004年以後AIT要求所有簽證申請人都必須親自去AIT面談,第36個問題回答是,有可能導致簽證官員詳細詢問,發現申請人未填I-407表格,而要求他辦理。 我們不知道有多少機率簽證官員沒有注意到第36個問題的答案或是看到了是的答案而不提出I-407表格的要求,但是林教授被要求而馬英九沒有被要求填I-407表格,仍然是可能的事。

請注意,這裏只是提出一個可能性解釋林教授和馬英九的情形可以同時成立,實際情形未必如此。


問:不管你怎樣說,AIT告知林教授綠卡未失效,總是事實吧?
答:這裏並沒有矛盾。決定綠卡有無效,是你下一次到達美國時CIS機場官員的權責。 但是現在你申請非移民簽證,AIT的簽證官員卻必須馬上決定你是否有移民意圖。不論你後來抵達美國機場時CIS官員如何認定,唯一能讓AIT的簽證官員現在相信你沒有移民意圖,讓他依法給你非移民簽證的方法,是你去填I-407表格。所以他得告訴你對他而言,你的綠卡並未失效。在你填好I-407表格之前,他不能給你非移民簽證。


問:自由時報報導二月二十八日馬英九陣營馮姓官員前往AIT為馬英九辦理放棄綠卡事宜,有可能嗎?
答:不可能。赴美國使領館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通常必須本人辦理。美國使館人員的工作之一,是確定你明白了解放棄美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身分的結果,仍然自願肯定的願意放棄。他們也必須告訴你你有要求聽證會的權利。在I-407表格反面,有下列文字
……
It is used to assure that the alien is accorded due process of law and has voluntarily, willingly and affirmatively abandone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t also assures that the alien is informed of the right of hearing and has intelligently waived that right (in cases involving applicants for admission).
……
這些必須你本人親自在場才能辦理。

部分美國駐外使領館准許民眾用郵寄方式辦理放棄綠卡,但是AIT不是。即使AIT是,那麼馬英九直接用郵寄方式便可辦理,不需要請官員代辦,引人注目。


問:我想馬英九要打工貸款,不需要有綠卡,不是嗎?
答:並不一定。通常如果你來美國觀光,或參加短期學校,每周少於十八小時課程,你可以申請觀光簽證,不然你必須申請學生簽證。馬英九要在哈佛唸書,只有可能用F1或J1簽證。前者是自費而後者是公費,兩者都不能在校外工作,除非是畢業後經過適當程序申請工作授權許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在所謂實習的階段。陳致中使用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學生簽證卻在紐約地區找工作,應該是在畢業後的實習。 有少數例外情形下,可以在畢業前在校內用F-1或J-1簽證工作,如助教(teaching assistant, TA)或研究助理(research assistant, RA)等。 當然,非法工作也不需要綠卡,不過一旦被查到後果十分嚴重。

通常學生向美國銀行貸款並不一定需要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但是也許受到部分外國學生在學成後未還清貸款便返國的影響,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的學生申請貸款可能有較好的通過機會或較低利率。 以一個美國花旗銀行現在提供給研究所學生的貸款為例,條件之一便是國際學生(不是美國公民也沒有綠卡)必須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權的擔保人。


問:王建民在紐約洋基隊打棒球不需要有綠卡,為什麼馬英九打工就要?
答:因為王建民是使用H-1B簽證。 這種簽證是發給擁有學士學位或以上,有特殊技能的外國人才在美國為美國公司短期工作。持這種非移民簽證的人在美國的目的便是工作,這和學生簽證不同。

請注意H-1B簽證有期限限制,一般情形下你可以使用H-1B簽證在美國停留3年,可以延期一次停留6年,如果王建民繼續在美國大聯盟打棒球,很快他必須提出綠卡申請。


問:馬英九曾經有綠卡,沒有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那麼他不是需要和美國政府申報所得稅嗎?
答:似乎是的。請讀AIT在2006年十月準備的這份文件"Basic Tax Guide for Green Card Holders: Understanding Your U.S. Tax Obligations"。這裡面第二個問題說,即使你已經很久沒有回到美國,在你填寫I-407表格放棄綠卡並獲得美國政府完全同意之前,你有向美國申報所得稅的義務,除非你的收入未達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的水準。


問:哈哈,我聽說很多美國僑民和美國國稅局檢舉馬英九沒有報稅,從1977年到現在,他不是慘了嗎?
答:馬英九會感謝你的關心,不過這個規定在2004年六月四日才開始生效

但是檢舉他沒有向美國申報所得稅,代表他下次持綠卡入境美國而被沒收的機會更加提高。簡單說,這使他的綠卡更沒有用處,強化他的說法。再者,通常情形下個人付給中華民國的稅可以被美國國稅局當作稅務優惠(tax credit),不必同一筆收入被兩個政府抽稅。 馬英九是否仍然對美國有欠稅,只有會計師和律師處理之後才知道。美國國稅局也有行政裁量權,可以決定不處理這件事。

請注意美國國稅局和移民單位對外國人居民(resident alien)有不同的定義


問:如果馬英九的綠卡仍然算有效,馬惟中又是美國公民,那不是代表美國政府可以點召我們的總統候選人去伊拉克打仗嗎?
答:馬惟中是女性,目前為止美國最高法院在1981年Rostker vs. Goldberg的判決裏,以6:3認定徵兵可以將女性排除在外。

至於馬英九,現行美國法律要求美國男性公民滿18歲時,必須在30天內向徵兵處(Selective Service)登記。如果美國戰爭需要,可以點召他們打仗。至於其他在美國的男性,包括非法移民和綠卡持有者,在18歲和26歲之間,也必須和徵兵處登記。馬英九人不在美國,不必為美國打仗。

請注意,理論上按照現行法律,只要你人在美國,在適當年齡,美國法律有法源基礎要你為美國打仗,不論你在美國是否有綠卡或公民身分或甚至是非法移民。這對求學時的陳致中和打棒球的王建民也適用,雖然實際上美國政府引用這個法規徵召他們打仗的機會太小。


問:甚麼是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
答:美國除了護照或軍人識別證之外,並沒有甚麼全國統一使用的身分證件,50州和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個別發放各州的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各有各的號碼。因此當需要一個類似國人身分證號碼,能用來識別每一位國民時,社會安全局所發給的號碼便被用來做這個用途。


問:為什麼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兩位候選人提供他們在美國的社會安全號碼? 那個號碼可以做甚麼?
答:擁有社會安全號碼或沒有它並不能證明任何事。沒有法律要求美國公民必須擁有這個號碼(雖然沒有這個號碼可以造成生活中很多不便)。過去社會安全局也會對非移民簽證持有人發給這個號碼,如果申請人有正常理由在美國停留數年(如研究所學生)。

不過有這個類似國人身分證字號的號碼,美國政府要調閱各項資料比較容易,這應該是中選會要求候選人提供的理由。


問:謝謝你的解說,不過我還是有一點不明白。請問是否還有別的網頁提供進一步有關馬英九綠卡風波,就美國法律層面的解說?
答:有的。一些例子在
* imp的”綠卡答客問(一)”, http://blog.udn.com/impishb/1600793
* imp的”謝陣營的瞞天大謊:放棄綠卡,填表才算數?”, http://blog.udn.com/impishb/1673360
* YUIO的”美國司法判例證明馬英九的綠卡仍然可能有效”, http://www.ettoday.com/2008/03/02/142-2238560.htm
* 牧的”馬英九的綠卡有效?錯誤的判決引用”, http://www.ettoday.com/2008/03/03/11455-2239261.htm
* 牧的”放棄綠卡,不需要特定程序!”, http://www.ettoday.com/2008/02/02/11455-2226554.htm
* 牧的”被遺忘的報導:美國移民律師談綠卡”, http://www.ettoday.com/2008/03/19/141-22473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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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續 --

Tuesday, February 12, 2008

遏止酒醉駕車的另類方法

二月十一日黃有志先生「不要再當酒國英雄」一文才在中國時報登出,指出國人拼酒文化和酒駕肇事的關聯,下午便聽到曾經涉入大麻案件接受勒戒的藝人洪其德,凌晨在墾丁酒駕肇事撞死一名騎乘機車的中年婦女。 肇事者酒測值高達1.28,是標準值的8倍之高。


目前國內對酒駕的懲罰,似乎仍然不脫罰鍰或監禁。 情形嚴重時,可能吊銷駕駛執照,不過這些方法似乎對某些人沒有效用。 很多人心存僥倖,認為自己飲酒後未必遇上酒測臨檢; 縱使駕照被吊銷,繼續駕駛也未必會再次遇上交通警察。 這些可能是國內因酒駕而肇事事件永無結束的原因之一。


美國少女影星琳西羅涵近日嗑藥酒駕醜聞不斷,坐牢假釋勒戒數次都沒有用。 最後加州的法官忍無可忍,要求她參加一個十八個月的酗酒教育計畫,並且在殯儀館停屍間作三天的社區服務,協助處理因酒駕喪生的支離破碎受害者屍體,和受害者家人交談,了解他們的感受。


這個方法對琳西是否有用,我們現在不得而知,但是如果國內部分駕駛及機車騎士的酒駕習慣不改,也許各級地方政府和立法院要考慮是否能用一些另類的血淋淋方法,給這些害人害己的駕駛人一個震撼教訓。。





本文經編輯後也登在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中國時報論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