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近日因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綠卡爭議,有立法委員表示應該修改有關法律,使得在其他國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不能參選總統和副總統。個人認為台灣國情特殊,對各項選舉候選人要求不得有雙重國籍或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非常合理,但是立法時應該考慮執法所遭遇的困難。一個立意良好但是無法執行的法律只會帶來更多紛爭。
首先由這次綠卡爭議,我們發現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查證候選人是否有別國國籍的困難。理論上中選會必須發函給全世界一百多國,詢問某某是否為貴國公民。部分國家可能因外交理由對該詢問不予理會,另一些國家可能因國內法律限制而拒絕提供答案。如果中選會要求各候選人提供其過去旅遊記錄來判斷該候選人是否有機會在特定國家申請公民權,那又不能發現部分小國接受投資換取護照和國籍,即使候選人從未去過該國的情事。
第二問題是公平性的考慮。台灣現在來自東南亞國家的外籍新娘不少,母親擁有外國國籍的新台灣人逐漸增多。如果這些國家法律規定,母親有該國國籍則孩子自動取得該國國籍,又沒有法律途徑讓這些新台灣之子放棄該國國籍,那麼我們可能有一群在台灣出生長大,從未離開台灣也未向外國政府機構申請護照證件的國民,卻沒有資格參加國內各項選舉。這些人民的權利,因為一些他們無法控制的因素而受到剝奪。
最後,我們也得考慮到海峽對岸的法律行動,可能影響到台灣的選舉。比如說今天立法院已經通過法律讓有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的國民不得參加國內各項選舉,但是北京事後通過法律,使得台灣人民於使用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和地方公安機構登記後,可以永久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轄地區。一夕之間,每一個台灣人民都取得了「另一國家」的永久居留權。屆時如何解釋對岸是否一個國家,以及這是否算是永久居留權,只怕法律紛爭不會停止。
建議立法院諸公能考慮這些因素,能合情合理,訂出一個可以明確容易執行的候選人資格。不要因為這次對馬先生的質疑,訂出一個窒礙難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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