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5, 2008

立委官員美國國籍的爭議

選舉完畢,總統候選人的綠卡是否有效已經不再是一個爭辯的話題。 很明顯地,馬英九的美國永久居留權失效並無疑問,只是當初選舉需要將它炒熱。 現在國內政壇,又開始為了立法委員的雙重國籍爭辯。 綠營指控李慶安委員仍然有美國國籍,應免除立委職務並追回過去所領薪俸。 藍營則要求擴大辦理,清查所有民意代表和政務官。


其實美國移民國籍法第349條很清楚的列舉了七種不同喪失美國國籍的方法。 國人所熟知的在美國使領館正式填表放棄美國國籍,是其中第五項規定。 而第四項則指明滿十八歲後擁有某外國國籍或宣誓效忠後在外國政府下屬機構任職,也會喪失美國國籍。 第349條的七項方法有兩個要件: 當事人必須出於自願做出規定的行為,並且有意願放棄美國國籍。


美國國務院在一份網路文件"Advice About Possible Loss of U.S. Citizenship and Seeking Public Office in a Foreign State"中,對於美國公民在外國任公職可能失去美國公民身分一事,有一些解釋。 首先,這份文件強調每個個案都必須由領務局分別判定。 再者,美國政府會考慮這個外國公職是不是決策性質,是否需要宣誓等來做出判斷。 至於當事人是否有意願放棄美國國籍,美國政府會考慮當事人是否仍向美國報稅,是否在美國仍有住處,是否持外國護照進出美國等,依個案決定。


從這份文件看來,我們可以了解為什麼在2000年教育部長曾志朗先生曾因任職國立大學校長時仍有美國國籍而受監察院彈劾--任職國立大學校長似乎不必經過宣誓效忠的過程,也可以明白為什麼李委員主張她已失去美國國籍。 民進黨立委黨團要求李委員拿出喪失美國國籍的文件,其實沒有需要,因為美國法律條文已經明白寫在那裏。 這就好比按民法規定,只要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婚姻就有法定效力,沒有結婚證書或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並不證明婚姻無效; 也不能說大家都在身分證上配偶欄有註記,所以你沒有註記就表示你仍然單身一樣。


儘管如此,今天李委員陷入這個困境,自己也有責任。 如果事情沒有鬧開,美國政府不會知道李慶安這個美國公民已在台灣宣誓任公職而依移民國籍法規定喪失美國國籍。 不論李女士用中華民國護照進出美國多少次,如果情勢需要,將來李女士仍然可以拿出美國護照進入美國。 認為她心存僥倖而沒有主動放棄美國公民身分的想法,不能說是空穴來風。


時至今日,即使李委員認為自己在美國和中華民國法律上站的住腳,這個法律問題也早已轉變成一個政治問題,選民的觀感和法律的是非未必能畫上等號。 個人建議李委員為了自己和手足的政治前途以及國民黨著想,能夠站出來向選民明白解釋自己在兩國法律上的立場依據,然後辭去立委職務,重新爭取獲得國民黨提名投入該選區立委補選,並在同時去美國在台協會正式放棄美國國籍。 法律問題在法庭解決,而政治問題在投票所解決,這應該是解決目前這個政治僵局的最好方法。




請閱讀相關過去部落格文章"李慶安女士的美國國籍"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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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不過知情人士指,美國與台灣無正式邦交,美國並不承認台灣,因此李慶安雖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但對美國來說,並不觸及喪失國籍規定。

Anonymous said...

To: anonymous

我想這裏有一點問題。外交上是否承認中華民國,是美國國務院的事。要不要當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准許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人入境美國,申請綠卡或認定美國國籍問題,是美國國土安全部的事。江南遺孀崔蓉芝當初控告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因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而遭法院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