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8, 2008

法律規範綠卡要考慮可行性

近日幾位已就職的政府官員和內定外交人員,紛紛捲入美國綠卡風暴。 民進黨立委指出,這些官員過去有申請綠卡或持有綠卡,不論現在是否已經申請放棄,對國家忠誠度可能有問題。 其實說穿了,這還是在延續總統大選時的綠卡為準公民的爭議。民進黨立委抨擊這些官員過去沒有官職時申請綠卡可能對國家不忠,隱藏的武器仍然在影射馬總統過去做學生時的綠卡,沒有領導台灣的資格。

美國綠卡的確是成為美國公民的必經之路,但是要說無官職時申請綠卡,就是有意圖成為美國公民,對台灣不忠,就太誇張了。名導演李安,僑居美國多年,只用綠卡,沒有成為美國公民。旅美棒球好手王建民目前持短期工作簽證在美國打球,六年期限一到,他就必須改持綠卡,不然不能繼續在大聯盟投球。固然李安和王建民都沒有在台灣擔任官員或民意代表,但是依民進黨立委的看法,他們只要一申請綠卡,對台灣就有忠誠問題,將來就像這些國民黨官員一樣失去了在台灣從政的資格,這對嗎? 如果北京宣布,凡台灣地區同胞,皆可無條件申請永久居留中國大陸地區,我們該怎麼辦?

另一個嚴肅的問題是,近年來台灣有很多來自東南亞,越南或中國大陸的女子,在台灣結婚生子定居下來。 各國國籍法律可能各有不同,但是她們的新台灣之子,有可能從未離開台灣,而由他們的母親取得她的公民身分。 一個兒童,可能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和中國大陸國籍。 他長大之後,依法律必須放棄另一個國籍才能在政府任職,到時候會不會有政敵說以前小時候他母親曾為他辦過外國護照,所以他對台灣有忠誠問題?

國內現行法律只規範官員和民意代表不得有雙重國籍。如果立法院考慮修法,擴及外國永久居留權,如果行政院考慮不宜任命過去曾有過外國國籍及永久居留權的人員,希望大家能考慮一下這些法律的後果,這些法律的可行性,以及它們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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